131 阿茂的增援 (第2/2页)
和马:“不管啦,等我明天查查看这个车牌号再说。没准能抓到什么证据呢?”
玉藻看着和马,眼神十分温柔:“我原本以为,你在上次仗剑执言之后,就会毫不犹豫的使用备前长船一文字正宗的特性,每天晚上行侠仗义呢。
“但是你没有,你没有滥用自己得到的力量,没有肆意妄为。你反而在认真的思考如何避免使用这份能力。看到你这样做,我很高兴。
“也许这样听起来有点自满,但是,你不愧是我选定的人。
“我更喜欢你了。”
玉藻一边说,一边伸出手,轻轻抚摸和马后脑勺。
和马:“可是越思考,就越是发现我们的法律不完善,越是觉得有个法外制裁者贯彻正义会更好。比如日向公司的那些案子。”
“阿茂去看他们的卷宗了,也许他能找到什么应对那种话术的办法?”玉藻柔声道。
和马:“能找到就好了。但如果找不到的话……我再次化身法外制裁者,你会变得不喜欢我吗?”
“怎么会。法外制裁者很帅啊,我们狐狸都是用下半身思考的,只要帅,就会坐地排卵。”玉藻刻意用了那种辣妹的口吻。
甚至连辣妹式的口癖都用上了。
和马笑了。
“你这样说我反而期待起再次扮演法外制裁者了啊。”他说,“我现在甚至不希望阿茂找到缺口了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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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我找到师兄们的诡辩的突破口了。”第二天一早,阿茂早早就来了道场,春风满面的对和马说。
和马看了眼正在灶台前忙碌的玉藻,然后放下手里的面包片看着徒弟:“你找到了?”
“是的,找到了。”阿茂在和马对面坐下。
他正要继续说,千代子过来把一个盘子摆他面前,然后问:“要白饭还是吃面包?”
“你都给我盘子了,面包吧,再煎个鸡蛋。”阿茂也不客气,自然而然的对千代子说。
千代子点头,回到灶台前。
玉藻直接把炒锅让给她。
阿茂看了眼千代子,这才对和马继续说:“我发现他们的辩论逻辑存在一个漏洞。他们一直强调没有限制人身自由,但是我看了卷宗,所有的受害人,都没有试图逃跑。”
和马:“那是因为受害人以为自己受到了监禁,因此没有尝试。”
“对,我知道,但是我们可以换一个角度来描述这个情况。为什么没有被限制行动自由的被害人,没有试图离开呢?这不正说明,她们受到了某种程度的胁迫吗?”
和马微微蹙眉:“原来如此,用反证法吗?”
“没错,只要把庭辩的重点,转到为什么被害人没有试图离开上,很容易就可以得出她主观上认为自己被监禁了的结论。”
和马:“那万一他们说是被害人自己误会了呢?”
“那就质问他们有没有告诉被害人自己没有受到监禁随时可以离开。”阿茂说着露出笑容,“如果没有主动告知,导致被害人错误的认为自己被监禁了,也是监禁。”
“之前他们的诡辩,主要建立在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上,现在我们要把目光放在当事人是否知道自己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。我昨晚回家之后专门查了法条,这个方法应该行得通。”
和马点头:“值得一试。”
“老哥看来你大学的内容,学得没有阿茂好啊。”千代子把煎蛋铲进阿茂的盘里,然后昂起下吧得意洋洋的看着和马。
和马:“是是,你的阿茂真棒。得啦把别把鼻孔对着天,收敛点。”
千代子哼了一声:“我就不,我高兴。”
阿茂严肃的说:“师父没有看到庭辩的详细记录,没注意到这点很正常,我可是很认真的看了庭辩记录,才发现有这个漏洞。所有的庭辩,在这个方面都没有深入展开,全都在日向公司找来的证人证明了没有限制人身自由后就结束了。”
和马:“一般来说,听到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后就不会有更多的想法了。但是阿茂你发现了盲点,就是当事人——被害人是不是知道自己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。”
阿茂接口道:“关键点在于,要证明日向公司主观上故意欺骗了当事人,只要能证明这一点,监禁就是成立的,至少是软禁,进一步就可以指控他们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。”
和马点头:“好,非常好。”
阿茂叹了口气:“可惜我发现这个也没用了,因为这一次有污点证人不是吗?日向公司一定翻车了。”
和马严肃的看着阿茂:“不,你发现的这点很重要。”
阿茂皱眉,表情严肃:“证人翻供了?反悔了?”
和马轻轻的摇头。
阿茂表情愈发的严肃:“不会吧?证人……死了?”
和马点头。
阿茂怔住了:“真的假的?”
“真的,昨晚半夜的时候跳楼自杀。”
“确定是自杀吗?”
“大概。”和马回答。
“什么叫大概?”阿茂急促的说,“师父你去过现场了吧?不是自杀你一定一眼就看出来了。”
和马:“我又不是神。至少在现场,我没找到任何证明这不是自杀的证据。当然,有一些地方是很奇怪,但是那些不构成证据。估计最后还是会以自杀的结论结束调查。”
阿茂眉头紧锁,用力一锤桌子:“这太张狂了!不能让这些犯罪者一直逍遥法外!师父你说怎么办,我跟你一起干!”
和马深呼吸:“首先,我们先把日向公司这帮人,送进监狱。然后再来找这个让大柴美惠子死掉的凶手。”
阿茂拍桌:“好!让那个谁雇佣我!正好我刚刚拿牌!”
和马:“人家叫日南里菜。至少把自己师妹的名字记住啊。”
“记住了反而麻烦了,有人要吃醋啊。”阿茂说着看了眼灶台那边,“行,让日南雇佣我。我来给他辩护。我们起诉日向公司,然后争取民事转刑事。”